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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优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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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00:27

1、享受暂免征收*优惠再继续。2、免征有关*性基金范围再扩大。3、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4、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注册公司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落位。
三、小微企业优惠项目
(一)*优惠*(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优惠*。
      (2)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优惠*。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
      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3、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代开*专用*?
      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二)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
1、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人和企业是否免征其他相关税费和附加?
      (1)自2016年5月1日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免征*、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文件附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并确认为
      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纳税申报的具体信息
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
1、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半征税*)。
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不需要事先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6、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
7、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
8、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条件,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六、印花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享受其他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国家为了鼓励年轻人创业,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还是比较多一般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等都在优惠*内。想要享受此优惠*,也必须符合国家小微企业的条件,并且不用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备案。有些公司管理者不知道此优惠*,没有享受也不用担心,因为国家规定会在年度清缴的时候统一计算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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