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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积金提取手续需要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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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2:11

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

扩展资料

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积金提取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3:29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身职工需提供户籍证明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
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如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因为我市房产信息系统没有这四县(市)房产信息),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还有问题可以关注WX房天下济南租房咨询。
注意: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提取后余额变少,以后买房贷款的额度也会减少。所以自己要考虑好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5:20

(一)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房改*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四)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七)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十四)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并离开本市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物业服务费*等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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