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用途: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融资方式:
1.配股;
2.增发;
3.可转换债券。
一、资本公积减少的情形有哪些
1、转增资本。
2、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资本公积”科目目、(股本溢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对外投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后再次评估如发生减值,首先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足冲减部分转入“营业外支出”。
4、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及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所发生的资产减值,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5、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6、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股本”科目、“资本公积”科目、“盈余公积”科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7、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二、金融投资与实物投资的区别
第一,投资主体不同。实物投资主体是直接投资者,也是资金需求者,他们通过运用资金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投资办厂、购置设备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金融投资主体是间接投资者,也是资金供应者,他们通过向信用机构存款,进而由信用机构发放贷款,或通过参与基金投资和购买有价证券等向金融市场提供资金。
第二,投资客体或者说对象不同。实物投资的对象是各种实物资产,即资金运用于购置机器设备、厂房、原材料等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金融投资的对象则是各种金融资产,如存款或购买有价证券等。
第三,投资目的不同。实物投资主体进行实物资产投资,目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生产经营利润,着收于资产存量的增加和社会财富的增长,直接形成社会物质生产力,从投入和产出的关系看,实物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资,可称为实业性投资;金融投资主体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目的在于金融资产的增值收益,如存款目的在于获取存款利息,贷款目的在于取得贷款利息,购买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在于获取股息、债息收入等。
三、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规定第二条本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贷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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