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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的分类

时间:2021-09-1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伤亡事故的分类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特别是统一事故统计口径的需要,为了评价企业安全状况并提高可比性,为了便于对事故的科学分析和事故资料的积累,一般对伤亡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一)按事故类别分类

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按事故类别即按致害原因进行的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但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但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和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以及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

6.淹溺:由于水大量经口、鼻进入肺内,导致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它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属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场合发生的坠落事故,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及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适用于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由于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a、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受压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18.其他爆炸:可燃性气体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引起的爆炸;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相混合遇火源而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等亦属“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由于缺氧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窒息死亡的事故。

20.其他伤害:指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等。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

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

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抢救的;

(3)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部位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趾轧断三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死亡或必须接受急救治疗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有可能使受害者在结束工作数小时后发病。

此种分类中所涉及的损失工作日数,均可按GB6441—86中的有关规定选取或计算。 (三)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及其受伤害人数来进行的。 1.轻伤事故:指在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发生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在一次事故中有重伤(包括轻伤)但无死亡发生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或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根据原劳动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3月20日发布)的有关条款,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

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类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额(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下同),可对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1.一般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五)按受损方式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可将事故分为以下几种:

1.火灾及爆炸事故:指由可燃物质燃烧或爆炸所引起的事故;

2.破裂及崩塌事故:指高压容器破裂、钢丝绳断裂、构筑物或机械设备及装置倒塌、砂或土或隧道崩塌等事故;

3.工业中毒事故:指由于人体接触有毒物质或吸入有毒气体引起的中毒事故;

4.劳动伤害事故:如坠落,重物压伤、触电、跌倒引起的骨折、挫伤、创伤、烧伤等事故。 事故分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的目的和范围。上级管理部门需要综合掌握全局性的伤亡事故的情况,可选择比较笼统的事故类别划分方法;某个部门或某个企业为了便于追究事故的根源和探索整改方案,常常需要对事故进行比较细致的划分。在样本数一定的情况下,分类越细数据越分散。为了保证分类较细而数据又不过于分散,有时就需要扩大统计范围。

第一节 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的意义

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也必然是安全管理学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掌握其方法,发现其规律,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生产安全稳定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搞好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是减少和杜绝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 生产发展的需要

企业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将工伤事故消灭或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只有对企业易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地了解、透彻地研究和深入地分析,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企业易发、多发事故的规律(如事故多发的季节、时间、人员、工龄、工种、类别、 原因等),才有可能制定和采取针对性较强的事故预防手段或措施,或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或加强某些技术性措施的实施,或加强严格的、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等,以达到减少事故及避免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目的。

二、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点所在

随着对各种不利于生产顺利进行的因素的深入认识,随着现代管理研究成果的不断引入,风险管理意识正在企业管理领域,包括安全卫生管理领域内逐渐得到普及。人们已经认识到,要将以往对质量、安全、环境实行的各自为政式的管理都归结到企业风险管理这一综合管理的模式上来。因为从各类管理目标的相同性,即都是以为社会生产或提供不带有危险性的产品、服 务为目的这一特性来看,以往的分离式管理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低效能的。因此,伤亡事故及职 业病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有计划地开展危险源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既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又是企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

三、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状况是评价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成效的重要依据

衡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成效的大小,一个很重要的依据就是该企业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状况。企业要通过系统的风险辨识来确定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等状况,通过系统的评价来确定危险源的性质、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等,通过对 危险源的整改或控制最终实现企业的最低事故率、最少的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四、加强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可为企业安全目标管理中工伤事故指标的设定提供重要依据

目标设定是安全目标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而有关工伤事故的目标值在所有的目标内容中又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它可以包括工伤事故频率、事故严重率、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职业病普查率等等。这些指标的确定,不是凭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观臆断,而是以对企 业历年来特别是上一个安全目标管理周期内事故情况的确切统计、分析,以及对企业预测、预 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的评估为前提的。因此,加强事故和职业病管理工作,是确定适合企业实际水准的工伤事故指标、保证安全目标管理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

五、加强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机制的重要条件之一 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为工伤伤亡者和职业病患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而且在于促进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即促进各行业和各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管理,努力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目前,我国促进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是通过建立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差别费率、浮动费率机制(详见本章第七节),以及宣传教育等来实现的。而对各个行业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的确定,以及对某个企业不同时期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幅度的确

定,都是以一定时期内各行业或各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实际状况为依据的。因此,良好的事故和职业病管理工作是做好各行业差别费率和各企业浮动费率测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此外,良好的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成效,又能使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逐渐下浮,或使企业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费的部分返还,这直接体现了安全管理与经济效益的相互关联。

工伤事故的定义

工伤事故既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又包括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及死亡。所谓“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害。它分为器官损伤和职业病损伤两类情况,一般表现为暂时性的、部分的劳动能力丧失。所谓“残”是指劳动者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虽经治疗休养仍难痊愈,以致身体功能或智力不全。它分为肢体缺损和智力丧失两类情况,一般表现为永久性的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或是永久性的全部劳动能力丧失。 为了使比较笼统的工伤概念具有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工伤认定资格条件。我国工伤认定资格条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劳动保险问答》(其中有工伤类和比照工伤类两部分,共17种资格条件),劳动部1996年8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一)《条例》和《劳动保险问答》中对工伤的规定

1.工伤类。按照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答》的规定,在以下7种情况下所发生的负伤、致残或残废应按工伤处理: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 (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如抢险、救灾、救人的; (3)从事与企业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工作的; (4)在企业的工作区域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的; (5)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职业病的;

(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辆参加工作性会议、听报告或参加领导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的劳动),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的; (7)企业以临时工棚作为集体宿舍而发生倒塌的。

2.比照工伤类。职工在以下条件下遭遇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 (1)因公出差期间或调动工作往返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

(2)在工作中负伤而当时并未感觉或确诊,事后伤痛发作不能正常工作的,这种情况下,应有当时的就诊记录或第三者的旁证;

(3)工伤医疗终结后调到另一个企业工作,由于旧病复发的; (4)由于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在工作地点睡眠发生意外事故的; (5)伤残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的;

(6)在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由于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错误行为进行斗争而遭受伤害的;

(7)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非本人责任的食物中毒的;

(8)参加本企业组织的体育比赛或代表本企业参加体育比赛发生意外事故的; (9)参加企业组织的或受企业指派参加展览会、政治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 (10)到医院就医发生严重医疗事故的。 (二)《试行办法》中对工伤的规定

1.《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或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较可知,《试行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工伤认定标准,根据情况变化增列了见义勇为及通勤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致伤、致死等相应处理规定。

《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前的有关划定工伤范围的条件与《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有所重叠。在目前阶段,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以《试行办法》为准,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时仍按以往的规定执行。当工伤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之后,各地都应统一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安排,企业要依照《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的报告

在只有轻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事故当日内上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所在车间的领导必须会同其基层生产班组、车间、分厂的领导及安全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拟订的改进措施报送厂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同 时,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交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其统计和存档。休工三日以上的轻伤事故应列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按月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二、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目击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报告。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

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快速将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至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

劣,国务院在1989年3月29日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

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报告程序与要求。

企业在对伤亡事故进行报告时,应做到报告内容详尽、报告时间迅速和报告程序正确。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者,除责成补报外,还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节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一、伤亡事故调查

伤亡事故调查是确认事故经过、查找事故原因的过程,是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一项关键内容,是制定最佳的事故预防对策的前提。其目的是通过取证、调查、分析,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准确查明事故原因,尽早分清事故责任,制定改进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为了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和教育群众,保证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在事故发生后,要按事故严重程度的不同组成不同规模及不同层次的事故调查组。 1.轻伤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轻伤事故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会同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绢。对事故进行调查,一般应在30天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处理结案。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视情况组织调查。 3.死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事故调查。

4.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重大死亡事故要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还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其他情况下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无主管部门或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组织调查。

各事故调查组都要由那些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有强烈的责任心、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分析能力的成员组成。调查组成员采取回避制度。 (二)伤亡事故调查的内容

1.了解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检查现场,发现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物证以及进一步开展调查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进行现场拍照并责成有关部门绘制事故现场图。 2.了解受伤害人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了解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诊断报告。

3.调查导致事故的起因物、施害物和事故类别。

4.向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及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前的生产情况、受害人和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及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设备完好状况、安全防护装置情况、操作情况、发生事故时的情况和抢救情况等。

5.了解受害人和与事故有关人员的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和训练等。

6.向有关部门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的资料。 7.组织生产计划、物资管理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事故经济损失报告。

8.对事故发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设备、材料做必要的技术鉴定;对事故的机理、作用、过程及防范措施应进行必要的模拟试验。

9.召开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0.填写《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伤亡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

1.现场处理。伤亡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同时迅速逐级报告。特别是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必须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因抢救伤员和公私财产必须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应做好标记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或进行现场拍照。

2.物证收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其具体位置。每件物品都应保持原样和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和管理者。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得擦洗。对于其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收集与事故有关的事实材料。包括: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②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情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④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姿势等;⑤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①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工具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②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对其进行物理或化学性能的试验与分析;③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④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⑤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如质量、规格、式样等;⑥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

状况;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收集人证。人证是指能证明或叙述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的现场当事人或目击者。 5.拍摄事故现场。包括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出事原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地面与建筑物上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冒顶下落的空间以及事故现场全貌的照片。

6.绘制事故示意图。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7.技术鉴定与模拟试验。主要有:

(1)对设备、器材的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必要时可作技术鉴定; (2)对设备的零部件结构、设计及规格尺寸等进行复核、计算;

(3)必要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模拟试验,如火的起因分析、爆炸事故的发生过程等。 8.完成《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二、伤亡事故分析

伤亡事故分析是在完成了事故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过程。它

是关系到事故处理正确与否和预防措施得力与否的关键环节。 (一)伤亡事故分析的步骤 1.整理事故调查资料。

2.确认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及不安全行为等。

3.进行伤亡事故原因分析。 4.确定事故责任者。

(二)关于伤亡事故原因的分析

伤亡事故的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分析。所谓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加害于受害人的因素。由于生产现场包含着来自人和物两方面的多种隐患,因而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指直接导致伤亡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机械、物质的不安全状态。

(1)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与人的心理、生理或技术及生产环境密切相关,常表现为:①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②造成安全装置失效;③使用不安全设备;④用手代替工具操作,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等物体存放不当;⑤冒险进入危险场所;⑥攀、坐不安全位置;⑦在起吊物下作业或停留;⑧机器运转时做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⑨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⑩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的使用;⑩不安全装束;⑩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2)机械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常表现为:①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②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③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④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的不安全状态有时是相互关联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造成物的不安全状态,而物的不安全状态又会在客观上促成人产生不安全行为的环境条件。因此,迅速、准确地调查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并判明二者间的关系,是分析事故原因及确定事故责任的重要方面。

2.间接原因分析。所谓伤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其中包括: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检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施工预防措施,对施工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不难理解,以上诸项均可归咎于管理或监督上的失误,而这正是事故的本质原因所在。只有针对事故的本质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才能最有效、最彻底地达到预防同类事故重现的目的。因此,在进行事故分析时,不应只就直接原因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表面文章,而应从直接原因入手,追究事故的间接原因及本质原因。 (三)关于伤亡事故责任的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其目的在于划清事故责任,作出适当处理,使企业领导和职工群众从中汲取教训,改进工作。

在进行事故责任分析时,要注意区分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重点是责任事故。所谓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的局限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对于责任事故的责任划分,通常有肇事者责任、领导者责任等等。 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操作; (2)违章指挥;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2)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 (3)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4)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装置不齐全; (5)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

(6)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7)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追究厂矿企业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1)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2)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3)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4)签订的经济承包、租赁等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未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造成伤亡事故的;

(6)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8)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而导致伤亡事故的。 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应从重处罚: (1)利用职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2)故意毁灭、伪造证据,伪造、破坏事故现场,干扰事故调查或嫁祸于人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企业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消除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5)屡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6)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和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故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

三、伤亡事故的处理与结案

(一)伤亡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

在完成伤亡事故分析之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该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交厂矿企业领导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如果仍有不同意见,还须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凡一次伤亡10人以上的事故,其处理意见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才能结案。 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坚持思想教育从严、行政处理从宽的原则。但是,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要坚决依法惩处。 (二)伤亡事故结案程序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其处理结案程序因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异:

1.轻伤事故由企业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征得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3.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市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由市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5.特别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国务院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规定填写《企业职工伤亡调查报告书》,报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作为处理结果。 企业在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记载有关人员处分意见的文件资料,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三)事故资料归档

事故资料归档是伤亡事故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各种事故资料作为事故的原始记录,

不仅是进行事故复查的最主要的依据,也是进行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还是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最生动的教材,更是制定或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进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以及科研工作的重要的参考资料。因而,建立必要的事故结案制度,认真保存好事故档案,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企业事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前言(扼要说明事故调查的经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经过和造成的损失情况);事故经过(详尽说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及受害人、肇事者和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不仅对事故的直接原因,更重要的是对事故间接原因的深入分析);责任分析与处理意见(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提出对其的处理意见);防范措施。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调查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及单位。

在处理伤亡事故的整个过程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三不放过”的原则。它是我国伤亡事故管理经验的总结,是使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的。

第五节 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

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是指运用一定的统计分析方法,对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或某个部门的某时期内的职工伤亡事故资料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从而发现事故发生规律的过程。 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是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基础上进行的。因而建立事故管理台账,做好原始记录,对发 生的每起事故进行登记并以此作为企业按时填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表的依据,是企业做好 统计分析工作的关键。

一、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的作用

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能够提供某个时期内伤亡事故的全部情况,包括事故的发生次数、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受害者基本情况、事故所涉及的机器及工具设备、与事故有关的行为类型、事故最常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

其次,通过对企业历年伤亡事故资料的统计分析,可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可以发现事故的发生规律,可以找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薄弱 环节及其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决策提供一

定的依据。

再次,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是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和差别费率制的基本条件。 最后,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是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特别是能为

各级领导部门掌握全局性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目标值提供重要依据。 因而,企业必须十分重视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分析结果,切实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伤亡事故统计的主要指标与计算方法

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规定了六种伤亡事故统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

(一)千人死亡率

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内,被统计单位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其计算公式为:

(二)千人重伤率 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被统计单位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导致重伤的人数。

其计算公式为:

(三)伤害频率

伤害频率表示被统计单位在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因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四)伤害严重率

伤害严重率表示被统计单位在某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其计算公式为:

(五)伤害平均严重率 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一受伤害人次的平均损失工作日。其计算公式为: (六)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最常用的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是百万吨死亡率和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即 上述的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是为完成“事故月报表”而制定的。它们适用于企业以及省、市、县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上报伤亡事故时使用,其特点是易于统计、行文方便,但不利于作综合分析。

百万吨死亡率和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是按产品产量计算的平均死亡率。它们考虑了冶金、矿山、林场等部门或行业的特点,且利于与国际同行业相比较;既可用于综合分析,又可用于按要求上报事故。

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和伤害平均严重率,是用于评价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常用的计算 指标,其计算方法是国际上所通用的。

伤害频率和伤害严重率之所以用一百万小时进行计算,主要是考虑到用图表进行事故分析时,图形较为稳定,易于掌握伤害事故的变化趋势。需要说明的是,其中的“伤害频率”只是对企业发生伤害事故的人次数的计算,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安全状况,但用它来评价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尚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就是说它不是评价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理想参数。例如:甲乙两个同种类型、同等规模的企业,甲企业因事故死亡3人,乙企业发生重轻伤3人次,如果用伤害频率作为评价指标的话,将得到两个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相同的评价结果。显然,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而伤害严重率

则可用数值区别不同事故的伤害严重程度,对于以控制后果严重的事故为主要目标的事故管理工作而言,该指标的计算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第六节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一、职业病的概念与特点

(一)职业病的定义

广义上的职业病泛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疾病。本节论及的职业病是狭义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它是指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1987年1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了我国现阶段9大类共99种法定职业病的名单。

(二)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生产性有害因素,是指能对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并导致疾病的生产因素。按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过程中的和与作业场所有关的有害因素三种。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

(1)化学因素。目前,引发职业病的最主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被公认为化学因素。它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可分为窒息性毒物(硫化氢、一氧化碳、氢化物等)、刺激性毒物(光气、氨气、二氧化硫等)、徊液性毒物(苯、苯的硝基化合物等)和神经性毒物(铅、汞、锰、有机磷农药等)。它们主要通过呼吸道(特殊情况下通过消化道或通过皮肤)侵入人体,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再依毒性的不同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骨组织等产生作用。除了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及中毒现象以外,还可产生致突变作用、致癌作用、致畸作用等。生产性粉尘是指能长期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包括无机性粉尘(如石棉、煤、金属性粉尘、水泥等)、有机性粉尘(如烟草、麻、棉、人造纤维等)和混合性粉尘(如金属研磨尘、合金加工尘等)。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被动吸入的这些生产性粉尘随时间的推移在肺内逐渐沉积到一定程度时,会引起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病变,即导致尘肺病的发生。

(2)物理因素。物理性职业有害因素主要包括:①不良的气候条件;②异常气压;③生产性噪声、振动;④电离辐射,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或中子流等;⑤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微波、高频电磁场等。

(3)生物因素。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2.劳动过程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作业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态不相适应、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长时间从事某一单调动作的作业或身体的个别器官和肢体过度紧张等等。 3.与作业场所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业场所的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厂房狭小、厂房建筑及车间布置不合理。

(2)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少通风换气设施、采暖设施、防尘防毒设施、防暑降温设施、防噪防振设施、防射线设施等。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方法不当或防护用具本身有缺陷等。 上述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并显现病状,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有害因素的时间和程度,个体因素及环境因素等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导致的疾病即为职业病。 (三)职业病的特点

与其他职业伤害相比,职业病有以下特点:

1.职业病的起因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性活动过程中或长期受到来自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侵蚀,或长期受不良的作业方法、恶劣的作业条件的影响。这些因素及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个别或共同地发生着作用。

2.职业病不同于突发的事故或疾病,其病症要经过一个较长的逐渐形成期或潜伏期后才能显现,属于缓发性伤残。

3.由于职业病多表现为体内生理器官或生理功能的损伤,因而是只见“疾病”,不见“外伤”。

4.职业病属于不可逆性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换言之,除了促使患者远离致

病源自然痊愈之外没有更为积极的治疗方法,因而对职业病预防问题的研究尤为重要。可以通过作业者的注意、作业环境条件的改善和作业方法的改进等管理手段减少患病率。

可见,职业病虽然被列入因工伤残的范围,但它同工伤伤残又是有区别的。

二、职业病的认定

职业病认定是指在确认患者所得的疾患与生产劳动直接相关的前提下,从患者的病因、病种和职业接触史等多方面规定职业病的资格条件。依据《职业病范围

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有下列病症之一者,应被认定为职业病患者。

①职业中毒类。包括以下各种类型: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氮氧化物中毒;一氧化硫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 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有

机氟聚化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肝病诊断标准与处 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 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职业中毒类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物质,并且这些物质在人体内积累到一定浓度后所造成的。职业中毒又有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之分。 ②尘肺类。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尘肺类职业病的起因是劳动者长期工作在生产性微尘浓度较大的场所,吸入的粉尘在体内(肺部)沉淀所致。其中危害最严重和危害最普遍的尘肺病分别是矽肺和煤工尘肺。

③物理因素职业病。包括: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局部振动病;放射性

疾病,包括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和放射性皮肤烧伤。

④职业性传染病。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⑤职业性皮肤病。由于劳动者皮肤经常接触毒物、毒气,使皮层中有毒物质积累所致的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⑥职业性眼病。劳动者眼睛长期受紫外电弧光刺激所致的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⑦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包括职业性耳聋和铬鼻病两种病症。前者是劳动者长期在超标的高分贝噪声环境中工作形成的听觉不可逆性疲劳损害的反映;后者是由于重金属在鼻腔内积累而导致的损伤。

⑧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工人肺癌。这些病皆为劳动者长期接触的有毒物质在体内积累并逐渐造成细胞癌变的结果。

⑨其他职业病。包括: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

在进行职业病认定时,不能只靠某一单项指标轻易得出结论,而是要根据患者的接触史、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以及患者的临床表现检查化验,结合现场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后才能做出判断。

职业病患者在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而不是一般的医疗机构)确诊后,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业病的预防和管理

职业病预防和管理工作包括作业环境管理、作业管理和健康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作业环境管理

作业环境即生产环境,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人员环境与自然环境因素组合而成的小环境。它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劳动者对其适应能力的大小除了与自身条件有关

外,主要受作业性质、作业方式和相应的技术组织措施的影响。作业环境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更会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在掌握了不同的作业及作业环境中使用的物质、机器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何种危害的知识的基础上,必须考虑有效的作业环境对策。包括:①换气设备:设置换气、排气设备,并进行经常的保养、检查或改进。此外,设置必要的排出物收集、集尘装置。②环境测定:从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开始,对作业的特性以及有害物质的发生

源、发生量随时间、空间的改变而变化的情况进行测定。对那些看似不重要的环境因素也不能轻视。③采用封闭系统,探讨自动化或代替物品的使用。④建立休息室、配置卫生设施等。 (二)作业管理

作业管理是指在给定的作业环境范围内,为使作业最安全、最舒适、最高效地进行而采取的保证措施。包括:①坚持不懈地进行卫生教育,特别是以使作业者对与之相关的作业对象的充分认识为目的的卫生教育尤为重要。②标准化的严格遵守及协调性的作业是安全、高效地从事作业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对机械的配置、清洁、整顿,有害物的表示及处理方法,作业程序、作业姿势,应当使用的器具等内容进行管理和监督。③责任者的选任及其职责权限的明确。④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选用及保养管理。 (三)健康管理

健康管理是指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其进行适当处置的过程,它是以对职工健康障碍进行早期发现为主要目的的。健康管理主要包括: 1.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1)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因调动工作新上岗的人员)进行从事岗位工作前的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其从事该岗位工作的适宜性与否作出结论。

(2)对从事有害工种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要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由于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 2.健康检查的事后处理。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既能观察职工群体健康指标的变化,又可以对职工个体的健康状况逐一进行评价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健康指导和治疗。健康检查的事后处理应从医疗和工作安排两个方面同时展开,如要观察、要治疗、要调动、要进行工作限定等等。当职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和疗养。对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种作业的职工,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四、职业病的统计分析

(一)有关概念

1.职业病例数。在进行职业病规模的统计时,一般都使用病例作为统计单位。所谓病例, 是指一个人的每次或每种患病,即一个人每患一次或一种职业病时就是一个病例,一个病人可能因同时患两种以上职业病而作为两个以上的病例出现。 2.发生职业病例数。指一定时期内新发生的职业病的病例数。它是反映该时期新发生的

职业病规模的指标。

3.患有职业病例数。指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职业病的总病例数,即不仅包括新发生的病例,还包括已有的旧病例。它反映了该时期职工患有职业病的总规模。 (二)常用的职业病统计分析指标

1.职业病受检率。职业病受检率是指在职业病普查时实际受检人数占应受检人数的比例。作为职业病统计的一个重要指标,受检率直接关系着职业病例数,即职业病患者规模的可信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2.某种职业病的发病率。它表示在每百名(或千名)从事某种作业的职工中新发现的某 种职业病例数的指标,即:

3.某种职业病患病率。它是指每百名(或千名)职工中患有某种职业病的总病例数。该 项计算应在受检率达到90%以上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就不足以保证统计的可靠性。其计 算公式为:

4.某种职业病受检人患病率。它是指在一次检查中,受检人中被确认患某种职业病的人 数占此次检查的受检人总数的比率。它反映了某一时点上从事某种作业的职工患有某种 职业病的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一次检查中”的理解。有时,因某种职业病普查涉及的范围广、受检人数多、检查条件的限制等客观原因,有可能使对所有受检者的检查在数天、数周甚至数月内才能完成。此时,虽然各部分受检者未在同一时点接受检查,但仍应作为“一次检查中”的结果予以记录或统计,它与时点患病率具有相同的意义。 5.某种职业病平均发病工龄。发病工龄是指职工开始从事某种作业起到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时的工龄。某种职业病平均发病工龄则是某种职业病的患者发生该病时的工龄的一般水平,按下式计算:

6. 某种职业病死亡率。它是指某一时期内,每百名某种职业病患者中,因该种职业病而 死亡的人数。它反映了各种职业病对职工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即对劳动力的损害程度。 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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