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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稿)

时间:2021-06-09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疾病分类与代码 (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术语及定义…………………………………………………………………………………… 3. 符号…………………………………………………………………………………………… 4 分类的原则与编码方法……………………………………………………………………… 5 疾病分类与代码表…………………………………………………………………………… 6、章与节……………………………………………………………………………………… 7、三位数类目表(ICD-10)………………………………………………………………… 8、四位数亚目表(ICD-10)………………………………………………………………… 9、六位数扩展码表……………………………………………………………………………

前 言

《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01)》等效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险、公安、民政等领域。

为推进疾病分类标准化、规范化,我部组织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以满足临床路径管理、按病种付费、医院评审、重点学科评审、传染病报告等需要。主要修订是疾病代码在4位ICD-10标准编码基础上拓展到6位编码,一共对19638个疾病进行了扩展,这些疾病条目来源于部分省市疾病编码字典库及医院疾病数据库。

本标准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组织修订,具体工作由中国医院协会病案专业委员会承担,北京等18个省份38家医院参与编码工作。

疾病分类与代码

1 范围

疾病分类与代码规定了疾病、损伤和中毒及其外部原因、与保健机构接触的非医疗理由和肿瘤形态学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人口管理等部门中,对疾病、伤残等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与交换、统计分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ICD-1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二版) ICD-O-3 国际肿瘤学分类

ICD-9-CM 国际疾病分类 临床修订版 3 定义

疾病分类(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是将各种疾病按某些既定的原则归入类目及系统的方法。 4 符号

本标准在某些疾病或其他诊断用语的代码之后跟有剑号“†”或星号“*”。 4.1 剑号“†”:代表诊断疾病的原因,在单原因统计中,必须对该代码进行汇总和统计。

4.2 星号“*”:代表该诊断疾病的临床表现,不对该代码进行统计。 5 分类原则与编码方法

5.1 分类采用以病因为主、解剖部位、临床表现、病理为轴心的基本原则。 5.2 编码形式:采用“字母数字编码”形式的三位代码、四位代码、六位代码表示,但肿瘤的形态学编码除外。即采用字母数字混合编码体系,即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五位数为阿拉伯数字。

5.2.1 前三位编码为ICD-10类目码。3位数类目码具有实际意义,可以作为统计分类使用。

5.2.1.1 疾病(包括症状、体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的编码范围从A00~R99。 5.2.1.2 损伤和中毒性质的编码范围从S00~T98。 5.21..3 损伤和中毒外部原因的编码范围从V01~Y98。

5.2.1.4 影响健康状态和与保健机构接触的因素的编码范围从Z00~Z99。 5.2.1.5 用于特殊目的的编码U00-U99。

5.2.1.6 肿瘤的形态学编码采用英文字母“M”加三位数字或四位数字表示,从M800~M998。在四位数后加“/”和一位数字,表示肿瘤的性质:

a) /0:表示良性肿瘤; b) /1:表示良性或恶性未肯定(交界恶性); c) /2:表示原位癌; d) /3:表示原发部位的恶性肿瘤; e) /6:表示继发部位的恶性肿瘤;

5.2.2 前四位编码为ICD-10亚目码。4位数亚目码是3位码的亚分类,同样具有统计分类意义,例如:急性阑尾炎伴腹膜脓肿 K35.1。详见4位数亚目表。

5.2.3 第五、六位数为扩展码。

5.2.3.1 疾病扩展的规则:根据解剖部位、病因、临床表现、病理的分类轴心 进行。

a)以解剖部位为轴心,按解剖系统的部位由上而下,先里后外,范围从大到

小;器官及神经系统等,从上到下、从左向右、双在前单在后,从前到后,范围从 大到小。

b)以临床表现、病因、病理为轴心,按拼音A-Z顺序排列。以下情况不按拼音A-Z顺序排列,按下面顺序排列。

表示程度:急性、慢性、亚急性,I、II、III; 数 字:1、2、3,一、二、三; 希腊字母:按顺序

5.2.3.2 五位数编码是指细目编码,他们出现在第十三章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第十九章损伤、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和第二十章疾病和死亡的外因中。ICD-10中细目是选择性使用的编码,为了避免条目过多,除十九章中表示开放性或闭合性的细目编码必须使用,其余不采用5位编码,也就是说除第十九章的5位数编码有特定意义外,其他章的5位数没有特定的意义。

5.2.3.3 编码扩展的规则:医疗机构的疾病编码必须到6位数,每一个编码代表一个具体的疾病,例如:原发性单侧髋关节病 M16.101。详见6位数扩展码表。如果医疗机构,特别是一些专科医院认为不够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6位数之后自行扩展。

5.2.4 内码:凡6位数的疾病编码尾数是“00”者,均为疾病的的亚目名称或亚目修改名称。当医疗机构不能查到某一个具体的疾病名称时,可以放到相应的“00”编码中。这个编码如果需要细分,可以将“00”细分为“0A”、“0B”,或者用数字表示。当用数字表示时,只能是内部使用,因此称为内码。对外还必须转换为“00”。(详见《疾病分类与代码》使用说明) 6、章与节 7、三位数类目表

8、四位数亚目表 9、六位数扩展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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